八、独立候选人曾建余简介

八、独立候选人曾建余简介

曾建余,生于1953年7月,男,汉族,初中学历。当过知青,军人,四川泸州泸天化集团公司工人,工会文化干事。曾参加:中国共青团(任团支部书记,团委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任市委委员),泸州市青年联合会(任常委),四川省作家协会会员。

泸州市市中区人大代表,泸州市纳溪区人大代表,泸州市人大代表。

1992年11月,发出4200份传单,竞选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竞选中公安局长到家中威胁,公司党、政、工、团会议打招呼,选人大代表不能选曾建余。公司报纸,广播、闭路电视不点名地批评曾建余。公司还请了市、区两级人大领导来公司开会,并将人大领导讲话印发各选民小组,批评“个别人”搞竞选。

正式选举,选票上有三个候选人,选二个代表,选票上没有曾建余。由于很多选民投票曾建余。因而选票被拉散。曾建余和三候选人得票均未过半。只得进行第二次选举。第二次选举中选票上仍然没有曾建余,公司选举指导小组打招呼:“就在三个正式候选人中选举二人为人大代表。”第二次选举曾建余得票最高。公司认为,曾建余不是候选人。根据当时《选举法》第38条:第二次选举,以候选人中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当选。曾建余不是候选人,不能当选。为此:层层请示,最后由全国人大电传:以得票多少决定当选代表。

曾建余当代表后,把多占住房的副区长候选人拉下马。泸州发生合江死亡130多人的特大沉船事故和四次死亡64人的公路交通事故,曾建余提出市长应当引咎辞职。曾建余还领衔11位人大代表提出罢免坑害工人的国资局长。

10年人大代表生涯中,曾建余为当地群众做了1000多件实事。还救助了18个贫困学生。《华西都市报》称:泸州有句口头禅:有事就找曾代表。曾建余代表是450万泸州人民的骄傲。前泸州市委书记称:曾代表是泸州的光荣。

曾建余1997年连任泸州市纳溪区人大代表,1998年当选泸州市人大代表。

选举是人民踏上民主政治的第一步。

中国人民向往民主,以戊戌变法为起点,已经超过百年,如果追溯到魏源、徐继畲等的时代,则不下一百五十年。

发表在 竞选须知 | 留下评论

七、独立候选人姚立法简介


七、独立候选人姚立法简介

姚立法,1958年元旦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大专学历,教师职业。

他从1987年11月开始竞选县级人大代表,到1998年11月当选潜江市(县级)第四届人大代表,12年间,屡败屡战,愈战愈勇。

他 1987、1990、1993、1998年竞选时,每次都被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但没有一次被选举委员会公布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他四次竞选,一次比一次得票多,一次比一次阻力大,次次都是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得票。

他任职五年人大代表,被主流媒体评价为“中国未来代议士的现实代表”。

他从1999年至今,在全国各地培训了一批又一批独立候选人。

他从1999年至今,又连续竞选过两次县级人大代表和一次省级人大代表。其遭遇十万言难尽。

2003年1月,他入选《中国改革·农村版》全国情系“三农”二十人。

2003年9月,他被国家发改委中国经济改革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改革人物征评活动组委会、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评选为“新时代中国改革之星——最具改革理念的中国农村改革人物”。

2003年12月,他被《新闻周刊》评选为“2003新民权行动年”新闻人物。

2004年元月,他被《中国改革·农村版》评选为2003年度人物。

2004年9月,他应美国政府邀请,出访美国,观摩其总统大选。

2005年元月,他被《南方人物周刊》评选为25年来最具影响力的人物。

2005年2月,他被《南风窗》授予“为了公共利益”2004年度人物。

2006年10月,原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首席记者、主编朱凌为他写的传记《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出版不到一个月,遭到封杀,成为禁书。

2008年9月,他被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改革开放30年论坛暨评选活动组委会列入“中国改革开放30年社会人物”120名公示名单。

2009年元月,他应美国政府邀请出席奥巴马总统就职典礼分会场招待会,在北京被潜江市公安局、教育局派的专班绑架而缺席。

政治学告诉我们,选举的宗旨在:(1)防止暴政;(2)托付统治的权力;(3)人民意志的实现;(4)达成人民生活的保护与发展。

发表在 竞选须知 | 留下评论

六、台湾选举逐步趋向完善是台湾民主化进程的缩影

六、台湾选举逐步趋向完善是台湾民主化进程的缩影

在当今世界,选举几乎是民主的同义语,没有选举就谈不上有民主,如果有选举但不能达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标准,或者有选举但缺乏竞争性,选民事实上无从比较,这样的民主也仍然是不完善的。经过近50年的发展,台湾的选举就其制度设计和动作效能而言已经基本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选举基本上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充满竞争性,民众可以从不同的信息来源对各位候选人进行比较,已经可以通过选举完成政权的和平转移,选票已经真正成为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选举使民众有了自己挑选从“总统”到“乡镇长”,以及各级“民意代表”的机会,各政党为了在竞选中获胜,就必须提名那些首先形象较好、业绩较优秀的人选。为了能吸引选票,各政党都要认真研究选民的愿望和要求,并尽力在竞选纲领中满足选民的利益要求。当选的公职人员在任期内,也必须顾忌民意的压力而在施政问政时力求作出成绩。凡此种种,皆成为推动政治向良性发展的积极因素。

多党竞争的选举使在野人士有了一个直接向人民倾诉政见、揭发腐败的讲坛。选举为处于在野地位的政治反对派提供了一条参政管道,循着这条管道,在野的“小人物”可能摇身一变成为“县市长”、“省市长”甚至“总统”。选举使民众有了“换人做做看”的主动权,任何政党都只有在争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后才有执政的资格。选举引入竞争机制之后,自然带动言论自由的扩张和信息来源的多元化,民众的“知情权”得到更大的满足,政治过程特别是权力运作的内幕趋于透明化,政治人物更加受到舆论和民众的监督。

频繁举行的不同类型选举不断地呼唤人民提高政治参与感、增强政治识别力,不断地吸引人们参加到民主的实践中去,这对于民主观念的普及、民主力量的形成、民主游戏规则的奠定、政治民主化取向的确立,都发生潜移默化而又不可低估的良性影响。

发表在 竞选须知 | 留下评论

五、台湾“中坜(音历)事件”

五、台湾“中坜(音历)事件”

“从1950年至1970年之间,非国民党籍的反对势力,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7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选举使无党籍政治势力有缓慢成长的趁势”。国民党虽利用强权压制住了第一次反对运动,却无法阻挡社会的前进潮流。经济的增长、教育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反复选举实践的结果,让更多的选民觉醒,也使党外的力量又一次得以积聚。

到1977年地方选举,党外势力获得了30%以上的选民支持。县、市长20个名额中,当选2名市长,2名县长;省议员77名中当选21名,台北市51名议员中选上了8名,创下了党外势力参选的最佳成绩,被视为“台湾政治气候的转变关键”。

1977年11月19日投票当日,设于桃园县中坜市中坜国小之“二一三”投票所的主任监察员意图涂抹选民支持许信良的选票,被当场发现,而警察却予以袒护,引起选民的不满。上万选民包围并焚毁了警察局。在长期戒严之下的台湾首次发生这种群众大规模自发地以暴力反对选举舞弊的事件,它反映出选民长期以来被压抑的正常要求得不到宣泄,而最终如火山喷发,势不可挡。

许信良以61.5%的高票率当选和蒋经国的退让使党外人士的情绪陡地高涨起来,他们认为时机成熟,民心可用,决意在来年的“增额中央民意代表”选举中与国民党一争高低。因此,党外迈出了组织化的重要一步,从单兵作战进入集团作战,“台湾党外人士助选团”成立了,这是一个反对党的雏形。施明德当选为助选团的总干事,负责统一政见、竞选标语、歌曲等,并于1978年10月31日,提出“十二政治建设”作为党外候选人的共同政见。这是“台湾30年来党外人士第一次有了共同的政见”,也是台湾选举史上未有过的新现象。

回首本阶段,国民党仍是在玩弄选举游戏,表面上开放一定的政治空间,释放一些权力资源,实际上将权力左手予之,右手取之。但是社会的发展“大江东流挡不住”,人民日益觉醒,他们已懂得组织起来,运用手中的选票表达自己的政治愿望的重要性。所以有了党外的崛起,并在选举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胜利。

发表在 竞选须知 | 留下评论

四、台湾选举沿革

四、台湾选举沿革

台湾地区在日本殖民统治日期曾举行过几次“民意代表”选举,1935年11月22日举行的台湾第一届“市会议员”及“街庄协议会员”选举是台湾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民众性的投票选举。

1945年台湾光复之后,于1946年由下而上逐步进行从“村里长”至“省参议员”的各级“民意代表”选举。

1948年,南京政府举行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台湾地区也按照本省的名额选出了“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

国民党到台湾后,于1950年开始实施地方自治,定期办理“村里长”、“县市长”、“县市议员”、“省议员”等各种地方公职人员选举。

1969年起,举办“中央民意代表”增补选和增额选,大幅度增加台湾地区所选代表在“中央民意机构”中的席位。1991年和1992年,相继举办第二届“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的全面改选,同时“监察委员”从由各省“省议会”代表推选改为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此后(1992年后),全部“中央民代”都由台湾一地选民投票产生。

1994年首次举行“台湾省长”、“直辖市长”选举。

1994年“修宪”通过将“总统”、“副总统”由“国大代表”选举改为台湾地区人民直接选举,并从1996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时开始实施全民直接选举。

1997年“修宪”通过“冻省条文”,即从第十届台湾“省议会议员”及第一届“台湾省长”任期届满日(1998年12月20日)起,停办该两项选举。2000年4月“修宪”通过“国大虚级化”案,“国大”改为“任务型“机构,多数职权转归“立法院”,“国代”依政党比例产生,不再由民众定期改选产生。

发表在 竞选须知 | 留下评论

三、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时间

三、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时间

推选和公布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选区所含单位和应选代表名额: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15日以前。

公布选举日、领投票起止时间、选举地址:选举日的7日以前。

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7日以前。

选举日。

公布选举结果。

发表在 竞选须知 | 留下评论

二、选举机构简介

二、选举机构简介

1、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下设临时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办公室。

2、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乡)级选举委员会(任命产生),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下设临时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3、若干选区选举工作组(任命产生)。

4、若干选民小组正、副组长(推选产生)。

发表在 竞选须知 | 留下评论

第23问、选举委员会主持非法的投票选举怎么办?

第23问、选举委员会主持非法的投票选举怎么办?

若选举委员会主持非法的投票选举,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选举委员会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罢免人大代表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主持投票选举;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重新依法主持投票选举。

附:《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发表在 竞选须知 | 留下评论

第22问、独立候选人和助选团在投票日应做哪些事?

第22问、独立候选人和助选团在投票日应做哪些事?

答:竞选者和助选团牵头者(聘请顾问也行)必须十分熟悉法定投票程序和以往投票中常出现舞弊的环节及其做法。

若投票日前的竞选、动员选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阻止操纵选举者的工作,做得不具体扎实的话,投票日这天做再大的努力,竞选者是很难当选的;但有一个可能会出现,那就是发现和抓住选举日是否有人在操纵选举的事实。

即使投票日前的竞选、动员选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阻止操纵选举者的工作已经做得比较具体扎实,但是投票日这天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万万不能疏忽和轻“敌”。以下的一些工作是要认真做的:

(1)在投票日当天,除了那些因外出已经办理了委托投票手续和“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已经申请到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之外,还会有一些人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到会投票,因此要有人专门对照选民名册,及时争取他们亲自到会或到站投票。

(2)要特别关注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看他们是否在核实到会选民人数前由选民推选产生。对此,《选举法》第41条有明确的规定。

(3)助选团的人要监督投票的秩序,做好相关记录。比如核实选民人数。这里主要是指到会到站人数。委托投票人数可在发放选票时认真记录。在流动票箱投票人数,由跟随票箱的助选团的人如实记录。相关数据应及时汇总。

(4)要监督投票现场选民按照一定顺序排队接受身份检验,领取选票的秩序。否则,一人填写几十张上百张选票的事就可能发生。

(5)要监督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填票处填写选票的秩序。

(6)在计票前,应询问选区负责人,选区是否集中票箱到一处公开统一计票;是否洗票,即把选区所有票箱的选票集中起来,进行混合搅拌。若答复是不,则要及时电话与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请其纠正选区的错误做法。

(7)投票中不按规定书写的选票是常会出现的,但选区没有权力决定某张特殊填写的选票是有效或无效。

以往一些地方的选区选举工作人员,不正确对待“陪选”人员和在另选他人栏得票的竞选者的现象,助选团应尽可能在本次计票中及时发现,并告知选举委员会加以纠正。

(8)助选团还应注意一点,即有的选区唱票人不高声读出每张选票所选的得票人姓名;计票人不在垂直地面的黑板或者大纸上计票;一组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员中,监票人只一人。如此现象都是不允许发生的,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并要其纠正错误。有条件的,可以对投票活动全程录像。

附①:《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附②:《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附③:《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附④:《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附⑤:《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附⑥:《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附⑦:《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发表在 竞选须知 | 留下评论

第21问、投票日前有哪些重要的工作要做?

第21问、投票日前有哪些重要的工作要做?

答:(1)宣传人民代表的权利和老百姓利益的直接关系。

(2)反复揭露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的非法行为。

(3)把竞选者的承诺印刷后派送到各家各户。

(4)动员老百姓一定本人到会参加投票,不要会议中途退场,要等到唱票结果出来。

(5)把怎样另选他人的票样送到选民手中和多处张贴。告诉选民另选他人时,不仅可以填写本选区的选民,也可以填写本行政区内其他选区的选民。

(6)尽量争取选民签名,要求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问;要求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并送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7)到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和选区问清楚您所关注的选区的办理了到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和名单,办理了委托投票手续的人数和名单。

(8)把跟随流动票箱的人安排好。

(9)尽可能准备好选区选民的通讯册,以备联络。

(10)尽可能准备好录音机、照像机、摄像机,以便随时使用。特别是投票日使用。

附:《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发表在 竞选须知 | 留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