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yaolifa

201108近期人大代表竞选动态

昨日下午,宣布参选曲靖麒麟区人大代表的蔡馥敏做客“乐云网”微访谈。作为云南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三人,也是曲靖市的第一人,蔡馥敏成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公开支持的第三个妇女参选人员。蔡馥敏在微访谈中提到本届区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很多自荐参选人大代表,说明公民意识正在增强,而她参选人大代表得到了曲靖市政府官方微博的宣传和麒麟区人大的表态支持。蔡馥敏回答网民微博提问,参选人大代表的出发点源自近年来社会问题越来越复杂,广大民众希望表达的意思或者沟通的渠道不多,“一些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升级化,不仅广大民众有怨恨,而且党政部门也很头疼。作为一个草根,只想按照年青时的理想主义做一点工作。”   与蔡馥敏的淡定相比,在已经启动换届选举程序的广州,参加广州人大代表选举的候选人梁树新就要显得忙乱很多。按照程序,昨日是广州番禹区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时间,梁树新晚间微博提到,“同在一个行政区的其他选区早已公布”。今日零时许,梁树新发布广州市番禺区选举委员会文件,其没能进入所在丽江居委选区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关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网民似乎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与最初公布的有效联名推荐人23人不同,梁树新在之后的微博表示自己最终有19个有效联名推荐人。昨日有多个联名推荐人在微博表示接到所在单位或街道选举办电话邀请面谈,要求放弃做梁树新联名推荐人。梁树新竞选电话下午时分还收到韩寒短信,“祝愿你成功。一切没有意外,只是多些波折。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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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立候補」の指南役を拘束 治安当局、北京で

中国の地方議会にあたる人民代表大会(人代)代表選挙の「独立候補」たちの指南役として知られ、6月末から消息が途絶えていた姚立法氏が6日、北京市内で再び拘束された。姚氏は7月初めに軟禁先から逃亡し、地元の治安当局が行方を追っていたという。 姚氏に近い関係者が明らかにした。拘束したのは、自宅のある湖北省潜江市の治安当局者とみられる。 姚氏は共産党の推薦や支持を受けず、自ら有権者の推薦を集めて立候補する「独立候補」のさきがけのひとりで、1998年の選挙で潜江市人代選挙に当選。代表を退いた後も、同じ志を持つ全国の人たちにその経験を伝えてい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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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中国选举专家姚立法被“失踪”腰部受伤仍无消息

维权网报道:中国的选举专家姚立法于8月6日上午8点左右被潜江便衣带走后,已经超过50个小时,其家人仍没有任何消息。姚立法7月4日凌晨在逃脱潜江实验小学的非法软禁而跳楼时摔伤。姚立法被带走时,腰椎骨错位,腰部无法伸直,走路时只能弯曲,大多时间需躺在床上。 家住湖北省潜江市的选举专家姚立法先生,多年来关注中国的基层选举工作,关注弱势群体的侵权个案,并身体力行参选人大代表。在今明两年的换届选举年期间,姚立法积极对独立候选人进行法律指导,培训民间选举观察员,以期推动中国的民主选举进程。 姚立法遭到潜江政府的监控、软禁、断水断电砸门等骚扰。仅今年以来,姚立法遭到数次绑架,每天上班受到不准与同事说话,不准接听电话,不准上网等诸多限制,并有两人贴身监视其一举一动,直到下班后由专人将其送回家,再由保安大队严密监控。 6月20日姚立法再次被潜江实验小学以办学习班的名义绑架,7月4日凌晨姚立法从被关押的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毛嘴宾馆跳楼,逃脱了当局对其非法的关押,试图完成他对当地500多位独立候选人、选举观察员、助选义工的培训和对外县市外省市独立候选人、选举观察员的培训计划,并做好连续第七次竞选潜江市(县级)人大代表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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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姚立法等人强烈要求全国人大把《选举法》修正成良法的十公开信

十五、姚立法等人强烈要求全国人大把《选举法》修正成良法的十公开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我们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特致信贵委员会。 近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考虑到选举法应该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法律,政治性强,朝野各方面都很关注,决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这是一件形式上得民心的事情。 自1949年中共执政至今,不管是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还是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以及之后对该法的四次修正,都没有在法条上规定司法救济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这实质上是从法律上没有赋予人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因为,有权利就得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正因为如此,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成了空话,就成了摆设。 人民没有权利,社会就不可能稳定,不可能和谐,更不可能长治久安和可持续性发展。 人民没有权利,人民就不会有真正的幸福和希望。 人民没有权利,掌权者的权力就是无源之水,就不具有合法性。 人民没有权利,掌权者不贪不腐,不仇视社会公平,不蔑视社会正义,就会是稀奇事。 据我们所知,只要不是独裁或者专制的政权,其国家制定的选举法都明文规定,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就是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的《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后制定的《参众两院选举法》,以及1936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也明确规定,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能上法院主张的。 从1987年以来,我们个人依法竞选乡、县和省级人大代表所遭受的迫害,是再典型不过的证明现行选举法是恶法的铁证。 我们可举无数的事实证明,从1979年至今的以往历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选,依法进行的如凤毛麟角;反人民、反法律、反民主的直选,普遍存在。比如,选举委员会成员身份违背运动场游戏规则、选区划分“随心所欲”、代表名额分配歧视社会弱势、选民小组组长由内定产生、选民提名候选人权利受限制、选民确定正式候选人权利被剥夺、独立候选人竞选当敌人对待、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属指派、流动票箱委托投票是假民主的遮羞布、民间选举观察被视为洪水猛兽、人户分离者选举权十分“昂贵”、争取罢免权难于登天、控告非法选举反遭迫害…… 上述种种乱象的根源之一,在于中国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没有法律保障,即三项权利是没有司法途径可救济的权利。 上述种种乱象的根源之二,在于中国的选举法语焉不详,不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统一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该怎样操作,就是吴邦国老先生也说不清楚,更操作不了。 我们了解到,美国各州的选举法的字数在十四万以上,而我国的选举法的字数只有七千多字。 在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时机,我们特此郑重建议: 一、增加对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保障的司法救济条款。选民应有权起诉其认为组织非法选举的选举委员会。 二、把选民小组组长产生、代表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确定、总监票员推选等过程细化、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增加“一府两院”在职人员不申明若当选人大代表就做专职代表的,不能提名和确定为候选人。 四、不要把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修改成最多不超过160名。 若修正后的选举法不增加救济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的条款,我们会提出修正后的选举法违宪审查的申请。因为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建议人——曾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且是从“票箱里跳出来的人大代表”签名如下: 姚立法  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       13986935587 吕邦列  湖北省枝江市第二届人大代表       13269861611 王植福  潜江市浩口镇第六届人大代表       13035388132 姚少凡  重庆市奉节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13228633198 曾建余  四川省沪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 15002864433 注:票箱里跳出来的人大代表——自荐成为县或(和)乡两级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并被选举委员会公告,但在正式候选人确定环节,因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其姓名不在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正式候选人名单中,坚持竞选而由选民在选举日选票上的“另选他人栏”填写其姓名,获得法定当选票数当上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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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姚立法致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信

十四、姚立法致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非法 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在不发生比“六四”等更重大的政治事件情况下,你们出席本次会议,应是本届大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了。 在你们即将届满前夕,我想就以下四个问题,和你们谈谈心。 一、领导人大代表选举的中共党内有象样的民主选举吗? 只要区、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横幅、标语就从城市到乡村铺天盖地。 《选举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明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我不知道哪部法律的条款规定,必须“加强党”对选举机构、选举工作“的领导”。没有法律规定的领导,实质是非法领导,这如何彰显法治理念? 再从另一方面谈,我认为中共党内的民主选举状况很差,差到中共关于党员民主选举支部、总支和党委的很不民主的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并不能真正做到。 当代世界,民主潮流浩浩荡荡,来势迅猛、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是铁律。一党专政制、以党代政制、个人集权制、职务终身制、指定接班制、官僚特权制已无藏身余地。 中共党内民主的现状,实际上成了阻碍发展国家民主的拦路虎,你们不做些改善或改变中共党内民主现状的实事,死后都要遭人骂的! 二、你们的代表资格合法吗? 我认为你们的资格不合法,理由很简单。 你们是由省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港、澳、台、军队的代表除外)。 省级代表是由设区的市或省级直管(不设区的)市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 设区的市的代表是由区、县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 区、县级的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因为全国各区、县51%以上由选民直选的人大代表是非法选举产生的,所以你们国代表的代表资格当然是非法的。 按照现行《选举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举法实施办法》,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程序和环节主要有:选举机构的产生、选区的划分、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分配、选民名单登记和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投票和计票、公布选举结果。 问题一,选举机构的产生不公正、不合法。 全国2862个作为选举机构的区、县级选举委员会,51%以上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占到51%以上,而且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100%的是正式代表候选人。 自己领导选民选自己,这样的选举公正性从何谈起? 选举机构的末端,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全国有近千万人,有几个组长、副组长是真正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的? 关于如何进行“推选”,选举的法律、立法解释、法规、各级选举文件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选举委员会主任的讲话中,关于“推选”该如何操作有只言片语吗? 如果不依法组织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那么该负什么法律责任,有规定吗? 选民被剥夺组长或是副组长的法定“推选”权后,有法律支持选民讨回这权利吗? 选举机构都不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在哪里呢? 问题二,全国2862个选举委员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全是违法进行的。 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即如果农村每四千人选一名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镇每一千人就可以选一名代表)。 上述法律规定,与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相悖,在法律上把农民视为低等公民的国家,除了中国,世界上不知还有谁? 上述违宪的法律,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执行,农民的权利还要打很大的折扣,且农民无权起诉违法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大常委会。 问题三,初步代表候选人提名权被控制。 基层人大代表直选近30年了,不知道自己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的选民,占相当大的比例;行使过此项权利的人更少。 刚结束的2006年和正在进行的2007年的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不少独立候选人连领到提名表的权利都没有。 问题四,每一个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权,依法本是各选区内选民的,而实际却不是。全国近百万名区、县级“当选”的人大代表中,有几个不是中共的基层组织提名的?这近百万名的“当选“代表是根据选区内”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有几人? 《选举法》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的过程,说得不明不白,不清不楚;《选举法》没有赋予选民有权诉讼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的权利——是中国基层非法直选的关键原因之一。 法谚道,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中国九亿选民的选举权是典型的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中国九亿选民从法理上从实际上当然是没有了真正的选举权。 一个国家的人民没有基本的也是最大的人权——选举权,这个国家有何脸面?这个国家的领导人,不是历史的罪人还能是什么? 问题五,在全国,投票、计票过程公开、公正、合法的选区打着灯笼也难找。 …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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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姚立法等人再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

十三、姚立法等人再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 尊敬的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先生: 你们好! 10月4号,姚立法等七人就武汉市在9月份发生的非法选举区县级人大代表事件的信,从武汉理工大学校内邮政所给你们寄出后,至今已二十余天,不知你们收到否?我们期盼着你们的回信。 我们认为,武汉市区县级人大代表非法选举产生后,根据地方组织法,则武汉市十三个区县和武汉市两级新一届的“一府两院”将是非法的。 未来五年,武汉市十三个区县和武汉市两级“一府两院”行政和司法的身份非法,要建设和谐大武汉从何谈起?要反贪腐从谁反起? 我们不向你们反映,你们不一定知道武汉市十三个区县人大代表选举是非法的是有可能的。 我们向你们反映了,若你们知道了,有关机关调查认定我们反映的问题属实,而得不到纠正和解决,我们会认为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张废纸,建设和谐中国在你们任内会是一句废话。 我们认为,在任何制度下,人民的选举权是假的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 我们盼望,我们所控诉的问题不通过信访特别是不通过向你们信访解决;我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被侵害或者我们有证据证明某某等一批人的当选是非法的能通过上法院诉讼解决。 今天,我们特地给你们四位国家领导人写信,反映湖北省潜江市刚发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选区划分、选民小组组长的产生、推荐代表候选人三个环节)中的非法事件。(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投票选举还未进行) 一、为打压竞选者而重划选区 1、园林办事处(地处城区)的城南居委会(实际是村)和东方居委会(实际是村)在2003年潜江市人大代表换届时,同属一个选区,城南居委会选民匡代喜在2003年竞选中,在另选他人栏得600多票。本次换届,匡准备到东方居委会去争取选票,东方居委会也有选民公开支持匡代喜。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却把 城南居委会(全是农民)和东方居委会(全是农民)分开,把城南居委会和其他四个非农业户口的居委会划在一个选区。 2、园林办事处的四所初中、五所小学和教育分局,在2003年同属一个选区。姚立法并没有在该选区宣传和竞选,姚在该选区另选他人栏得票800多张。此次换届,四所初中、五所小学和教育分局的教职工及家属选民全部打散到六个选区。 二、全市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99%的都是非法产生的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8条明确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中国县乡两级没有常设的选举机构。临时机构县级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乡镇街道厂矿选举工作指导组、选区选举工作组的组成人员,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都是委任的。唯独选举机构最底端的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应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而且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在选举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组长和副组长,则选举委员会领导违法的假民主的选举就很难。 潜江市的实际情况是63.3万多选民,完全不知道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该怎样产生、丝毫没有参与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活动的选民在62万人以上。选举活动的主体——选民,从选举活动的一开始就被关在了选举活动的大门外。 三、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权利被剥夺 选举法明确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赋予选民具有联合提名权是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是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之一。 然而,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及149个选区选举工作组,并没有履行其职责“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进行了近三十年,而潜江市63万多选民中有62万以上的选民不知道自己有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实在是建设民主国家之大忌。 选举委员会、选区选举工作组和选民小组不召开会议告知选民有推荐权及如何推荐(联名者可跨选民小组不能跨选区、被推荐者可是本选区选民也可是外选区选民、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规定某选区联名者推荐的候选人必须是男是女、是党非党等是非法的、推荐表领取和交送的时间规定等),本身就是变相剥夺了选民的推荐权。比如: 1、李家海,龙湾镇李台村人,前潜江市人大代表,前李台村党支部书记,现任村委会副主任。李想尽了办法,在10月24日前就是要不到“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市六届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表”,镇上不仅不给表,还说没名额了。 2、关玉叶,龙湾中学教师,在职的镇人大代表。关找了该找的所有人,就是得不到一张推荐表。 3、熊小波,竹根滩镇董滩村人。熊找了村、镇组织选举的相关人员,答复是一个村民小组一张表,在组长手里,不给其他人。 4、关治银,竹根滩镇九村人。关找村书记要推荐表,书记说,没得。 四、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被控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有组织的某一特殊利益集团掌控操纵的话,这个制度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将不存在。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在潜江是要么被剥夺,要么被有关组织掌控。比如: 1、王植福,三才小学教师,1999年由非候选人竞选而当选为浩口镇人大代表,2002年竞选连任成功。 2003年,由于潜江市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王未能幸免。但王在选举日的投票中,在另选他人栏得票第二,依照选举法、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另行选举,选举委员会在2003年11月28日,只决定潜江市未选足名额和一名也未选出的十个选区中的七个选区另行选举,王植福等独立候选人所在的三个选区至今未依法另行选举。 本月23日上午,三才小学召开选民小组会议,校长余美富等十多人联名推荐王植富为市人大代表初步侯选人,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却决定余美富等人的推荐无效。其理由是王已被选民推荐为镇代表初步候选人。 2、邹兵,园林办事处一中政治教师。10月23日上午,和邹同选区的选民刘应安把有二十多人联名的推荐周为市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的表送给选区选举工作人员,对方却不收表,理由是刘和周不同选民小组。 3、李爱玲,潜江市实验小学校长。10月20日下午4点,李爱玲以实验小学选民小组组长的身份,向实验小学全体教职工传达选区工作组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文件规定,市直综合口第三选区(即李爱玲、姚立法所在的选区)选出的代表必须是女性和非党的(结果24日第三选区公布的初步候选人20人全是女性)。会议主持人刘从梓(副校长)宣布,在场的选民十人以上先议定候选人后,并得到他的认可,才能领表。姚立法站起来发言,李爱玲是女的,在场的所有老师都同意推荐李,请给推荐表。结果是姚得不到表(会议的核心是不准推荐姚立法,也不能把推荐表落到姚立法的手中)。 4、群艾村。竹根滩镇群艾村的村民从10月20日开始就有多人多次找选区工作组负责人要市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表,结果是没有人给,也没有人答复何时给。 10月23日下午6点钟,选区工作组多人到群艾村各村民小组开会(在全市极少见),要村民提名市代表候选人,村民议好候选人后并不给推荐表村民填写,而是给一张材料纸由村民签字,说是会把材料纸上的签名附到推荐表上去的。不少村民小组的村民要推姚立法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选区工作组的人坚决不给材料纸,威胁说推荐外选区的人违法。 …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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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姚立法等人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

十二、姚立法等人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 尊敬的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先生: 你们好! 全面推进四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虽然是你们四位等中央领导人的一贯主张,但政治体制改革成了其他三项体制改革的拦路虎,早已是全社会的共识。 政治体制改革关键点是兑现国家法律赋予人民间接选举和罢免“一府两院”官员的权利。 可是,在湖北省刚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件——选举委员会领导非法选举和政府打压竞选人士,比已故蒋介石先生1949年前治下的假民主毫不逊色。 一、竞选人大代表人士被国保、公安等机关人员跟踪、威胁 1. 吕邦列。吕是在职的湖北省枝江市(县级)人大代表,三十多岁的农民。他早就做准备,今年继续竞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可是8月份以来,地方政府雇请多人,整天跟踪他,他多次受到警察等人的威胁和殴打。 2. 孙不二。武汉市江汉区人,一位二十几岁的青年。他公开竞选江汉区人大代表,他发给选民的宣传品,被有关人员收走,他被多位不明身份的人跟踪,他在关键的争取成为初步候选人的前一天(9月12日)夜晚,被不明身份的人打得头破血流住进医院。 3. 汪定亮。律师、农工党员、在职区级政协委员、信仰佛教。汪公开竞选武汉市武昌区人大代表,9月17日他向选区选民送上竞选承诺书后,被警察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谈话”。19号选举日,汪的选民证失落,汪被警察拦住,不准进选举会场投票。 4. 鄢裕祥,回族人。鄢公开竞选武昌区人大代表并于9月17号向选区内选民散发竞选材料后不到3个小时,就被乘两辆警车的七位警察到鄢家把人带走,警方的理由是“破坏选举”。鄢被非法拘禁近10个小时。18号、19号,鄢又被武汉市国安、武昌区国保和公安“谈话”。鄢所在选区的一位企业家因公开支持鄢竞选,也被公安非法拘禁6小时。 5. 肖水祥,是一位多年来一直义务为弱势群体代打官司的维权人士。9月17号肖及其坚定的支持者多人,向肖所在选区选民送上三千多份竞选宣传品。18号上午和下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公安分局多位警察找肖水祥“谈话”。因被公安“谈话”,肖家有选举权的三人在18、19号两天有机会投票而都放弃了权利。 6. 汪国强,二级警督,公务员,中共党员。9月20号下午,汪及其拥护者多人,向汪所在选区选民派送汪的竞选宣传品,汪被警方以涉嫌破坏选举拘禁7小时,汪的部分宣传品被警方扣押,汪的拥护者多人被警方传唤。21号下午有人到汪家要求其投票,被汪拒绝。22号是汪所在选区的法定选举日,汪找选举工作人员询问选举中心会场在哪里,没人告诉他。一群抱着票箱的人要汪把票投了算了,汪再三要求到会场去,但没人告诉汪会场的地址,最后才答应要汪租的士跟他们的车去。 抱着票箱的人领着汪的车转了一圈又返回原处,汪便向市、区两级选举机关反映其见到的不正常情况,没人把这当一回事。汪又向110报警,警方到现场后,并没有现场了解情况,保护汪的投票权,而是把汪请到派出所。该派出所所长是汪所在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汪的竞选对其有冲击。在派出所内,汪被派出所所长等四人打伤。 7. 姚立法。湖北省潜江市选举工作会议是9月21号召开的,潜江市的选举日在11月8号。22号,姚所在单位潜江市实验小学正、副校长三人,特地与姚谈话,要求姚上班时间不能离开学校半步,如有事,由学校专车专人陪同。26、27号,有多人发现公安、国安在白天和夜晚跟踪姚立法。从28号下午开始,由潜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潜江市教育局副局长、潜江市实验小学副校长等十多人组成的班子,守住实验小学的南北两个大门,姚在校内走动,有被安排的本校体育教师等人专职形影不离姚。姚一出学校大门,就有国保的多人开着摩托、小车跟踪。 教育局一位看守姚的副局长当着多位看守人员说过多次,我们只有请人把你打得住院,才可避免你去搞地下活动,我们才可完成任务。 8. 胡兴、李山善。他俩是湖北省广水市益众高中三年级学生,广水市的选举日是10月25号。胡、李和姚立法三人约定,10月1号在潜江见面,交流竞选的方式方法。姚觉得其被人看得太紧,于9月30号下午3点在有关人员的帮助下逃脱国保的跟踪,前往武汉。 李山善9月30日给姚立法的亲笔信说:“学校千方百计阻拦(我竞选),先是班主任的阻拦,然后是年级主任的阻拦,然后是学校主任的阻拦,最后是学校校长的阻拦。” 胡兴与姚立法10月1号中午在汉口火车站见面后不到两小时,胡兴家里出现“很多警察”。胡兴回家后给姚立法的信中说,警察在电话中对我说:“你犯没犯法不是你说了算”,“你不要乱跑,不要随便见什么人。”警察还问胡兴,另外两位要竞选的学生叫什么名字,不要再搞竞选了。胡反问为什么不能,警察说是上面公安局说的。 胡兴给姚的信中说,警察到他家时,他的妈妈“吓得话都说不清楚。”警察对胡母说,“竞选人大代表是违法的,竞选跟法轮功差不多……” 二、竞选人大代表人士开会被公安、政府工作人员冲散 1. 2006年7月26号,武汉市、仙桃市、潜江市的姚立法、鄢烈汉、孙不二等六人,在仙桃市见面,交流如何依法参与人大代表的竞选时,被仙桃市警方以“非法聚会”带走,六人各自被警方非法拘禁6至24小时不等。在中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非法聚会”这一罪名。 2. 2006年9月28日中午,潜江市的姚立法、严清金等三十多人在周矶办事处一酒店开会,商量不要以围堵政府大门、拦截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和进省城京城上访维权,而应以依法争当人大代表这种高级维权方式维权时,被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团团围住,致使会议无法正常开下去。 三、选民小组组长99%以上都是非法产生的 武汉市的十三个行政区、潜江市、广水市等地刚结束和正在进行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根据《湖北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细则》(以下简称选举细则)第8条,本该“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而实际 情况是99%的选区都没有依法“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中国的选举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如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乡镇街道厂矿选举工作指导组的组成人员、选区选举工作组的组成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都是委任的,唯独选民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应由选民推选产生,然而却又不能做到,也可以不做到。 四、选民推荐候选人和选民被推荐为候选人的权利被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 1. 孙不二。9月8号至9月13号,是孙所在选区选民推荐初步候选人的日子。有选民要联名推荐孙为初步候选人,孙同时也自荐争取选民联名推荐他为初步候选人。可是,不管是主动推荐孙的选民,还是孙自己,想尽了一切办法,都没有能在选区选举工作组那里得到“代表候选人提名表”。凡竞选者自己或者其支持者得不到此表,谁都不可能成为初步候选人。 …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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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姚立法等3800多人联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大规模违法问题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申诉书”

十一、姚立法等3800多人联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大规模违法问题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申诉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市人大代表、各乡镇第七届人大代表和选民。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今年11月28日潜江市第五届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有95%以上的选区在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产生、选民登记、对初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讨论、代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直到投票选举等各项选举程序上,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违反了《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场严重违反选举法、明显有失公正与透明的“选举”,应当被依法宣布无效。 民主选举是衡量现代社会政治民主程度的一项硬指标,不依法、不公正、不透明的选举,将严重危害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危害执政党的形象,是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严重亵渎。潜江人大代表选举中所暴露出来的大量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多家媒体、法律专家和选举问题专家的极大关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提出申诉,要求就这一事件进行特定调查并做出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请求贵委员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组织成立对于潜江市人大换届选举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大规模的违法情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潜江市2003年选举存在以下不正常情况(尚不完全不具体): 1、划分选区中存在的问题 《选举法》第24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选举县级人民代表,“乡、村民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市区和城镇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上述有关选举的法律和法规确定的是以居住状况为主,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为辅的选区划分原则和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的原则。 此次换届选举中,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却把居住在潜江市城区中心地调处(油田单位)的100多户选民划归到相距23公里外的广南选区;把市城区中心的林业局和相距38公里外的蚌湖林场划为一个选区;把市城区中心的水产局和相距37公里外的龙湾渔场、张义咀渔场划为一个选区(水产局至龙湾37公里;龙湾至张义咀35公里;张义咀至水产局32公里);把离城区10几公里的工农村(农业人口数1309人)和原国家二级企业湖北除尘设备厂(厂区、职工住宅区全在市城区中心)划为一个选区;把相距20公里的竹根滩中学和市二职高以及特校划在一个选区;把相距10公里的(老新和徐李)两个集镇混合后划分为三个选区。 从以上所述和下列6例选区划分的情况中不难看出,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划分选区时,严重违背了《选举法》第24条和《实施细则》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其划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使依法当选呼声很高的人选不上。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嘲弄与破坏。 附:潜江市第五届人大换届选举选区划分情况表(部分) 单 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万) 应选代表名额(人) 说 明 江汉油田 向阳选区 2.7 3 14个单位 浩口镇 三才选区 1.37 2 7个村 渔洋镇 苏湖选区 1.75 3 11个村 三桥选区 …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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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独立候选人姚少凡简介

十、独立候选人姚少凡简介 姚少凡,重庆市奉节人,195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教师职业。 2003年2月中旬,姚少凡自荐参选县人大代表的信,送到了县直机关第八选区的600多名选民的手中。 第八选区的应选名额是一人。选民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共有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姓名印上选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只能有两人。 选举委员会决定,用预选的办法从三人中确定两人。 3月2日,预选前半小时,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召开由教研组长和班主任参加的紧急会议,要求对教职工选民和学生选民做工作,力保两名干部成为正式候选人。 预选分组填写选票,汇总后由工作人员统计,其票数也不公开,结果姚少凡名落孙山。 3月3日,姚少凡拨通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电话,得到的答复是第八选区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姚少凡继续深入选民中间,阐明自己的观点,接受选民的询问。 3月8日,姚少凡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得票443张,高票当选。官方确定的候选人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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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独立候选人吕邦列简介

九、独立候选人吕邦列简介 吕邦列,湖北省枝江市人,1971年出生,高中肄业,农民。 2001年,他到北京上访,控告地方政府苛捐杂税奇重,农民生存艰难。同时,控告地方政府克扣国家补偿给1998年洪水淹没了房屋的240多户农民的专项资金50多万元。 2002年12月,他和一班农民竞选村官,因地方政府非法操纵选举,竞选失败,随之进京上访讨说法。 2003年11月,他竞选枝江市(县级)人大代表,在选举日,他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得票4600多张,依法当选。枝江市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的四位候选人,全部落选。在当地似政治地震,人民为之欢呼雀跃。 2004年4月,他所在村补选村主任,他竞选成功。 2005年8月前后,他和其他一群职业维权人士一起,帮助广州市番禺区原余窝头镇太石村农民维权,其间发生的冲突,引起多家国际媒体的高度关注。 2006年11月,他竞选连任枝江市人大代表,遭到当地政府的非法跟踪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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