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问、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定的权利?
答:代表的权利有很多,也很大。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 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 提案权。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 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 选举权和罢免权。联名提名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联名提名县长、副县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法院院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联名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投票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法院院长,选举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各局局长,选举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选举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罢免上述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人员职务的权利。
- 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 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
- 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应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汇报。
- 言论免责权。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 物质帮助权。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旅差费和必要补贴。
县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以下八项权利:
- 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权利。
- 视察“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利。
- 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 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 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 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的权利。
- 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 对“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