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近期人大代表竞选动态

昨日下午,宣布参选曲靖麒麟区人大代表的蔡馥敏做客“乐云网”微访谈。作为云南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三人,也是曲靖市的第一人,蔡馥敏成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公开支持的第三个妇女参选人员。蔡馥敏在微访谈中提到本届区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很多自荐参选人大代表,说明公民意识正在增强,而她参选人大代表得到了曲靖市政府官方微博的宣传和麒麟区人大的表态支持。蔡馥敏回答网民微博提问,参选人大代表的出发点源自近年来社会问题越来越复杂,广大民众希望表达的意思或者沟通的渠道不多,“一些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升级化,不仅广大民众有怨恨,而且党政部门也很头疼。作为一个草根,只想按照年青时的理想主义做一点工作。”

 

与蔡馥敏的淡定相比,在已经启动换届选举程序的广州,参加广州人大代表选举的候选人梁树新就要显得忙乱很多。按照程序,昨日是广州番禹区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时间,梁树新晚间微博提到,“同在一个行政区的其他选区早已公布”。今日零时许,梁树新发布广州市番禺区选举委员会文件,其没能进入所在丽江居委选区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关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网民似乎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与最初公布的有效联名推荐人23人不同,梁树新在之后的微博表示自己最终有19个有效联名推荐人。昨日有多个联名推荐人在微博表示接到所在单位或街道选举办电话邀请面谈,要求放弃做梁树新联名推荐人。梁树新竞选电话下午时分还收到韩寒短信,“祝愿你成功。一切没有意外,只是多些波折。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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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立候補」の指南役を拘束 治安当局、北京で

中国の地方議会にあたる人民代表大会(人代)代表選挙の「独立候補」たちの指南役として知られ、6月末から消息が途絶えていた姚立法氏が6日、北京市内で再び拘束された。姚氏は7月初めに軟禁先から逃亡し、地元の治安当局が行方を追っていたという。

姚氏に近い関係者が明らかにした。拘束したのは、自宅のある湖北省潜江市の治安当局者とみられる。

姚氏は共産党の推薦や支持を受けず、自ら有権者の推薦を集めて立候補する「独立候補」のさきがけのひとりで、1998年の選挙で潜江市人代選挙に当選。代表を退いた後も、同じ志を持つ全国の人たちにその経験を伝えてい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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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中国选举专家姚立法被“失踪”腰部受伤仍无消息

维权网报道:中国的选举专家姚立法于8月6日上午8点左右被潜江便衣带走后,已经超过50个小时,其家人仍没有任何消息。姚立法7月4日凌晨在逃脱潜江实验小学的非法软禁而跳楼时摔伤。姚立法被带走时,腰椎骨错位,腰部无法伸直,走路时只能弯曲,大多时间需躺在床上。

家住湖北省潜江市的选举专家姚立法先生,多年来关注中国的基层选举工作,关注弱势群体的侵权个案,并身体力行参选人大代表。在今明两年的换届选举年期间,姚立法积极对独立候选人进行法律指导,培训民间选举观察员,以期推动中国的民主选举进程。

姚立法遭到潜江政府的监控、软禁、断水断电砸门等骚扰。仅今年以来,姚立法遭到数次绑架,每天上班受到不准与同事说话,不准接听电话,不准上网等诸多限制,并有两人贴身监视其一举一动,直到下班后由专人将其送回家,再由保安大队严密监控。

6月20日姚立法再次被潜江实验小学以办学习班的名义绑架,7月4日凌晨姚立法从被关押的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毛嘴宾馆跳楼,逃脱了当局对其非法的关押,试图完成他对当地500多位独立候选人、选举观察员、助选义工的培训和对外县市外省市独立候选人、选举观察员的培训计划,并做好连续第七次竞选潜江市(县级)人大代表的准备工作。

湖北潜江选举专家姚立法在北京被便衣带走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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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姚立法等人强烈要求全国人大把《选举法》修正成良法的十公开信

十五、姚立法等人强烈要求全国人大把《选举法》修正成良法的十公开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我们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特致信贵委员会。

近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考虑到选举法应该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法律,政治性强,朝野各方面都很关注,决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这是一件形式上得民心的事情。

自1949年中共执政至今,不管是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还是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以及之后对该法的四次修正,都没有在法条上规定司法救济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这实质上是从法律上没有赋予人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因为,有权利就得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正因为如此,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成了空话,就成了摆设。

人民没有权利,社会就不可能稳定,不可能和谐,更不可能长治久安和可持续性发展。

人民没有权利,人民就不会有真正的幸福和希望。

人民没有权利,掌权者的权力就是无源之水,就不具有合法性。

人民没有权利,掌权者不贪不腐,不仇视社会公平,不蔑视社会正义,就会是稀奇事。

据我们所知,只要不是独裁或者专制的政权,其国家制定的选举法都明文规定,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就是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的《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后制定的《参众两院选举法》,以及1936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也明确规定,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能上法院主张的。

从1987年以来,我们个人依法竞选乡、县和省级人大代表所遭受的迫害,是再典型不过的证明现行选举法是恶法的铁证。

我们可举无数的事实证明,从1979年至今的以往历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选,依法进行的如凤毛麟角;反人民、反法律、反民主的直选,普遍存在。比如,选举委员会成员身份违背运动场游戏规则、选区划分“随心所欲”、代表名额分配歧视社会弱势、选民小组组长由内定产生、选民提名候选人权利受限制、选民确定正式候选人权利被剥夺、独立候选人竞选当敌人对待、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属指派、流动票箱委托投票是假民主的遮羞布、民间选举观察被视为洪水猛兽、人户分离者选举权十分“昂贵”、争取罢免权难于登天、控告非法选举反遭迫害……

上述种种乱象的根源之一,在于中国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没有法律保障,即三项权利是没有司法途径可救济的权利。

上述种种乱象的根源之二,在于中国的选举法语焉不详,不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统一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该怎样操作,就是吴邦国老先生也说不清楚,更操作不了。

我们了解到,美国各州的选举法的字数在十四万以上,而我国的选举法的字数只有七千多字。

在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时机,我们特此郑重建议:

一、增加对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保障的司法救济条款。选民应有权起诉其认为组织非法选举的选举委员会。

二、把选民小组组长产生、代表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确定、总监票员推选等过程细化、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增加“一府两院”在职人员不申明若当选人大代表就做专职代表的,不能提名和确定为候选人。

四、不要把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修改成最多不超过160名。

若修正后的选举法不增加救济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的条款,我们会提出修正后的选举法违宪审查的申请。因为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建议人——曾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且是从“票箱里跳出来的人大代表”签名如下:

姚立法  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       13986935587

吕邦列  湖北省枝江市第二届人大代表       13269861611

王植福  潜江市浩口镇第六届人大代表       13035388132

姚少凡  重庆市奉节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13228633198

曾建余  四川省沪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 15002864433

注:票箱里跳出来的人大代表——自荐成为县或(和)乡两级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并被选举委员会公告,但在正式候选人确定环节,因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其姓名不在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正式候选人名单中,坚持竞选而由选民在选举日选票上的“另选他人栏”填写其姓名,获得法定当选票数当上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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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姚立法致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信

十四、姚立法致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非法

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在不发生比“六四”等更重大的政治事件情况下,你们出席本次会议,应是本届大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了。

在你们即将届满前夕,我想就以下四个问题,和你们谈谈心。

一、领导人大代表选举的中共党内有象样的民主选举吗?

只要区、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横幅、标语就从城市到乡村铺天盖地。

《选举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明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我不知道哪部法律的条款规定,必须“加强党”对选举机构、选举工作“的领导”。没有法律规定的领导,实质是非法领导,这如何彰显法治理念?

再从另一方面谈,我认为中共党内的民主选举状况很差,差到中共关于党员民主选举支部、总支和党委的很不民主的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并不能真正做到。

当代世界,民主潮流浩浩荡荡,来势迅猛、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是铁律。一党专政制、以党代政制、个人集权制、职务终身制、指定接班制、官僚特权制已无藏身余地。

中共党内民主的现状,实际上成了阻碍发展国家民主的拦路虎,你们不做些改善或改变中共党内民主现状的实事,死后都要遭人骂的!

二、你们的代表资格合法吗?

我认为你们的资格不合法,理由很简单。

你们是由省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港、澳、台、军队的代表除外)。

省级代表是由设区的市或省级直管(不设区的)市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

设区的市的代表是由区、县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

区、县级的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因为全国各区、县51%以上由选民直选的人大代表是非法选举产生的,所以你们国代表的代表资格当然是非法的。

按照现行《选举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举法实施办法》,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程序和环节主要有:选举机构的产生、选区的划分、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分配、选民名单登记和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投票和计票、公布选举结果。

问题一,选举机构的产生不公正、不合法。

全国2862个作为选举机构的区、县级选举委员会,51%以上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占到51%以上,而且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100%的是正式代表候选人。

自己领导选民选自己,这样的选举公正性从何谈起?

选举机构的末端,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全国有近千万人,有几个组长、副组长是真正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的?

关于如何进行“推选”,选举的法律、立法解释、法规、各级选举文件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选举委员会主任的讲话中,关于“推选”该如何操作有只言片语吗?

如果不依法组织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那么该负什么法律责任,有规定吗?

选民被剥夺组长或是副组长的法定“推选”权后,有法律支持选民讨回这权利吗?

选举机构都不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在哪里呢?

问题二,全国2862个选举委员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全是违法进行的。

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即如果农村每四千人选一名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镇每一千人就可以选一名代表)。

上述法律规定,与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相悖,在法律上把农民视为低等公民的国家,除了中国,世界上不知还有谁?

上述违宪的法律,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执行,农民的权利还要打很大的折扣,且农民无权起诉违法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大常委会。

问题三,初步代表候选人提名权被控制。

基层人大代表直选近30年了,不知道自己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的选民,占相当大的比例;行使过此项权利的人更少。

刚结束的2006年和正在进行的2007年的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不少独立候选人连领到提名表的权利都没有。

问题四,每一个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权,依法本是各选区内选民的,而实际却不是。全国近百万名区、县级“当选”的人大代表中,有几个不是中共的基层组织提名的?这近百万名的“当选“代表是根据选区内”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有几人?

《选举法》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的过程,说得不明不白,不清不楚;《选举法》没有赋予选民有权诉讼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的权利——是中国基层非法直选的关键原因之一。

法谚道,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中国九亿选民的选举权是典型的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中国九亿选民从法理上从实际上当然是没有了真正的选举权。

一个国家的人民没有基本的也是最大的人权——选举权,这个国家有何脸面?这个国家的领导人,不是历史的罪人还能是什么?

问题五,在全国,投票、计票过程公开、公正、合法的选区打着灯笼也难找。

选民、正式候选人、独立候选人、记者等能关注和监督投票、计票的过程吗?几乎不可能。我们不说在中国有影响力的担任过县级人大代表的姚立法、吕邦列、曾建余、姚少凡、张华拥等争取连任时以及支持他们的人被警方多次、长时间控制。2006年进行的和2007年正在进行中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有中共中宣部主管的各级媒体的报道吗?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不见自称唱响“三个代表”和“八荣八耻”主旋律媒体的报道,本身不就很可悲吗?

三、你们代表人民讲真话了吗?

我认为你们很多人没有讲也不敢讲真话。

代表人民讲了真话的代表也不一定是尽职的代表。国代表有很多项法定的职权。真话都不敢讲、不会讲的代表是绝对不会行使更大的代表职权的。

在无官不贪买官盛行的问题、上学看病买房新三座大山的问题、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问题、黄赌毒泛滥问题、上访制度骗人害人问题、劳教制度反动问题、反右文革“六四”法轮功等不能公开讨论问题、强占农民耕地问题、强拆农民和居民房屋问题、新闻言论管制问题、结社游行示威管制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司法不公问题、行政违法问题、反腐作秀问题、村民居民不能自治问题、直选人大代表普遍违法问题、党政不分问题、政务党务不公开问题、党权政权黑化等等问题上,你们行使过询问、约见、直问、视察、批评、反对、罢免等项法定职权吗?

我们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哪里?

我们社会的正气在哪里?

我们社会的希望在哪里?

我们社会的弱者、连身价显赫的强者,遇到不应有的麻烦时,可以找哪个部门或哪个人讲理?

我们社会是讲理好办事还是讲权和钱才好办事?

四、你们有底气讲能连任吗?

我认识的一些前国代表中,多讲一些真话的都没能连任。

代表人民讲真话而不能连任,这实质是政治恐怖。

生活在一个政治恐怖的国家,有良知的人是不心甘的。

你们还有近一年的履职时间,若你们知道自己不能连任了,可不可以大胆地讲一年真话呢?

若你们能连任,可不可以把能讲真话的空间扩大些呢?特别是把讲真话、代表人民、代表正义、代表正气的各级人大代表能公开、公平和依法竞选连任的制度建立起来呢?

此致

敬礼

湖北省潜江市前人大代表

姚立法(13986935587)

20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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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姚立法等人再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

十三、姚立法等人再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

尊敬的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先生:

你们好!

10月4号,姚立法等七人就武汉市在9月份发生的非法选举区县级人大代表事件的信,从武汉理工大学校内邮政所给你们寄出后,至今已二十余天,不知你们收到否?我们期盼着你们的回信。

我们认为,武汉市区县级人大代表非法选举产生后,根据地方组织法,则武汉市十三个区县和武汉市两级新一届的“一府两院”将是非法的。

未来五年,武汉市十三个区县和武汉市两级“一府两院”行政和司法的身份非法,要建设和谐大武汉从何谈起?要反贪腐从谁反起?

我们不向你们反映,你们不一定知道武汉市十三个区县人大代表选举是非法的是有可能的。

我们向你们反映了,若你们知道了,有关机关调查认定我们反映的问题属实,而得不到纠正和解决,我们会认为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张废纸,建设和谐中国在你们任内会是一句废话。

我们认为,在任何制度下,人民的选举权是假的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

我们盼望,我们所控诉的问题不通过信访特别是不通过向你们信访解决;我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被侵害或者我们有证据证明某某等一批人的当选是非法的能通过上法院诉讼解决。

今天,我们特地给你们四位国家领导人写信,反映湖北省潜江市刚发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选区划分、选民小组组长的产生、推荐代表候选人三个环节)中的非法事件。(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投票选举还未进行)

一、为打压竞选者而重划选区

1、园林办事处(地处城区)的城南居委会(实际是村)和东方居委会(实际是村)在2003年潜江市人大代表换届时,同属一个选区,城南居委会选民匡代喜在2003年竞选中,在另选他人栏得600多票。本次换届,匡准备到东方居委会去争取选票,东方居委会也有选民公开支持匡代喜。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却把

城南居委会(全是农民)和东方居委会(全是农民)分开,把城南居委会和其他四个非农业户口的居委会划在一个选区。

2、园林办事处的四所初中、五所小学和教育分局,在2003年同属一个选区。姚立法并没有在该选区宣传和竞选,姚在该选区另选他人栏得票800多张。此次换届,四所初中、五所小学和教育分局的教职工及家属选民全部打散到六个选区。

二、全市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99%的都是非法产生的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8条明确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中国县乡两级没有常设的选举机构。临时机构县级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乡镇街道厂矿选举工作指导组、选区选举工作组的组成人员,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都是委任的。唯独选举机构最底端的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应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而且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在选举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组长和副组长,则选举委员会领导违法的假民主的选举就很难。

潜江市的实际情况是63.3万多选民,完全不知道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该怎样产生、丝毫没有参与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活动的选民在62万人以上。选举活动的主体——选民,从选举活动的一开始就被关在了选举活动的大门外。

三、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权利被剥夺

选举法明确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赋予选民具有联合提名权是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是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之一。

然而,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及149个选区选举工作组,并没有履行其职责“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进行了近三十年,而潜江市63万多选民中有62万以上的选民不知道自己有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实在是建设民主国家之大忌。

选举委员会、选区选举工作组和选民小组不召开会议告知选民有推荐权及如何推荐(联名者可跨选民小组不能跨选区、被推荐者可是本选区选民也可是外选区选民、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规定某选区联名者推荐的候选人必须是男是女、是党非党等是非法的、推荐表领取和交送的时间规定等),本身就是变相剥夺了选民的推荐权。比如:

1、李家海,龙湾镇李台村人,前潜江市人大代表,前李台村党支部书记,现任村委会副主任。李想尽了办法,在10月24日前就是要不到“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市六届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表”,镇上不仅不给表,还说没名额了。

2、关玉叶,龙湾中学教师,在职的镇人大代表。关找了该找的所有人,就是得不到一张推荐表。

3、熊小波,竹根滩镇董滩村人。熊找了村、镇组织选举的相关人员,答复是一个村民小组一张表,在组长手里,不给其他人。

4、关治银,竹根滩镇九村人。关找村书记要推荐表,书记说,没得。

四、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被控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有组织的某一特殊利益集团掌控操纵的话,这个制度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将不存在。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在潜江是要么被剥夺,要么被有关组织掌控。比如:

1、王植福,三才小学教师,1999年由非候选人竞选而当选为浩口镇人大代表,2002年竞选连任成功。

2003年,由于潜江市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王未能幸免。但王在选举日的投票中,在另选他人栏得票第二,依照选举法、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另行选举,选举委员会在2003年11月28日,只决定潜江市未选足名额和一名也未选出的十个选区中的七个选区另行选举,王植福等独立候选人所在的三个选区至今未依法另行选举。

本月23日上午,三才小学召开选民小组会议,校长余美富等十多人联名推荐王植富为市人大代表初步侯选人,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却决定余美富等人的推荐无效。其理由是王已被选民推荐为镇代表初步候选人。

2、邹兵,园林办事处一中政治教师。10月23日上午,和邹同选区的选民刘应安把有二十多人联名的推荐周为市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的表送给选区选举工作人员,对方却不收表,理由是刘和周不同选民小组。

3、李爱玲,潜江市实验小学校长。10月20日下午4点,李爱玲以实验小学选民小组组长的身份,向实验小学全体教职工传达选区工作组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文件规定,市直综合口第三选区(即李爱玲、姚立法所在的选区)选出的代表必须是女性和非党的(结果24日第三选区公布的初步候选人20人全是女性)。会议主持人刘从梓(副校长)宣布,在场的选民十人以上先议定候选人后,并得到他的认可,才能领表。姚立法站起来发言,李爱玲是女的,在场的所有老师都同意推荐李,请给推荐表。结果是姚得不到表(会议的核心是不准推荐姚立法,也不能把推荐表落到姚立法的手中)。

4、群艾村。竹根滩镇群艾村的村民从10月20日开始就有多人多次找选区工作组负责人要市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表,结果是没有人给,也没有人答复何时给。

10月23日下午6点钟,选区工作组多人到群艾村各村民小组开会(在全市极少见),要村民提名市代表候选人,村民议好候选人后并不给推荐表村民填写,而是给一张材料纸由村民签字,说是会把材料纸上的签名附到推荐表上去的。不少村民小组的村民要推姚立法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选区工作组的人坚决不给材料纸,威胁说推荐外选区的人违法。

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本可在会上也可在会后,不管是会上还是会后,选区工作组都应保证需要推荐表的人有表,推荐谁的权利在选民,推荐非本选区的选民也是合法的,群爱村所在选区的工作组的做法十分明确——控制推荐。

5、潜江市的职业打假维权人士何伟、残疾农民张家立、居民卢进武、王书林、王代虎、舒儒荣、匡代喜、周从华、严清金、彭孝新等人以及姚立法在多个选区都得到法定选民联名人数推荐,并在法定交表期限内把表交到选民小组或选区,结果全部被选举委员会取消成为初步候选人的权利。

五、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被侵犯

在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活动中,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和选民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的权利是法定的。选民法定的权利被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公然侵犯,被侵犯者没有可能依法讨回权利,违法者不可能受法办,实在是让每一位关注共产党执政的人不可思议的事情。

1、王金安,高石碑镇私营业主。王在10月20日就得到王新贵等14位选民联名推荐为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并把推荐表送选区。

选区得到推荐表后,由镇政府财办主任(兼司法主任)孙延富出面,请出吕丰良(两劳人员)做推荐人的“工作”——撤回推荐。此招很灵,推荐人都不敢得罪吕丰良,不得不写撤回推荐申请。

10月24日,王金安专程到180公里外的省城武昌,准备找省人大常委会“缠访”。

当天,王前往武昌上路后不久,就接到国保工作人员王显红的电话,王金安在武昌住店后一个多小时,高石碑镇政府官员毛英明等人就和王金安见面,死缠硬磨,答复王什么事回去都好说。当即把王从武昌“接回”。

2、漆良选,潜江中学高级教师。漆在10月23号就得到丁振松等22位选民的联系推荐。从23日下午开始,丁振松等选民被教育局、潜江中学、教学仪器厂等单位有官帽的人“谈话”,选民们“自觉”地撤回了提名。

3、姚立法,一位执着学习、研究、宣传、实践和挑衅选举法的公民。

23号,潜江中学曾野琴等26位选民联名推荐姚立法为市人大代表初步候人的表送到选区后,潜江中学校长邓家福就被通知到市教育局、市选举委员会去了。

23号下午、24号和25号三天(24号为公布初步候选人结止时间),潜江市教育局局长杨家森、纪委书记伍孝江、保卫科长张国珊、招办副主任陈志平、潜江中学校长邓家福、潜江电视大学保卫科长王献国、教学仪器厂副厂长孙德新等十多人轮番找推荐人要其撤回推荐。

六、自荐候选人(也称独立候选人)及其助选义工遭到威胁和打击

1、庞立端,湖南常德人。10月8日,庞特地从湖南老家到湖北潜江,目的一个——做姚立法的助选义工。

10月11日至27日,庞到姚所在选区抄录公布的选民名单以及给姚立法分送竞选宣传品等,被潜江警方带走四次,其中一次长达7小时,警方于27号警告庞,再为姚立法发宣传品,将会被拘留。

2、胡光明,潜江人,失业者。胡是姚立法的支持者,本准备做姚的助选义工,但在10月19日前,胡发现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天天跟踪他,同时其父(和姚立法在一个选区)单位的领导多人多次请胡到实验高级中学担任一个40吨储水池工地看护工作,待遇是“提供生活和月工资2000元”(此待遇在潜江是比天价都高得离谱的),但必须每天早上7:30至夜晚21:30不离开封闭式的大门锁着的校园。

3、王定华,潜江人,律师。王早就准备今年参与潜江市人大代表的竞选,在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前夕,王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司法局局长指责王与姚有联系,要王不要竞选人大代表。

4、尤碧清,潜江人,农民。2005年11月20日竹根滩镇群艾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日,由于尤碧清为首的近500位农民反对非法的选举,致使选举中断。近一年来,地方政府对群艾村村委员选举一事不闻不问。农民为有自己的村委会不断到省、市上访,上访者中就有尤的妻子。

2003年11月28日,尤所在的选区进行市人大代表选举,选民们反对非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把选票都投给了非正式候选人王述光,选举委员会不认可选举结果,至今也不组织另行选举。

本次市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尤准备竞选,同时也得到不少选民的支持。

10月23日中午近1点钟,潜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茂松带着一帮人,在“园林红军路建设街路口”将尤碧清“现场抓获”。

当天尤被警方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处罚理由是尤碧清“无证驾驶”摩托车。[见潜公行决字(2006)第01197号]

5、王述光、王涛父子。王述光2002年竞选上群艾村村委会主任;2003年竞选潜江市人大代表时,虽未被选举委员会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但王在选举日从另选他人栏得票第一,选举委员会不认可选举结果,也不另行选举,一个选区数千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委员会剥夺;2005年11月王竞选连任村主任,竹根滩政府和群艾村党支部组织非法的选举,被村民阻止,群艾村村民近一年来没有了自己的村委会。

10月19日以来,王氏父子多次遭到威胁,特别是23日选民坚决推荐王述光为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后,王的处境十分危险,深更半夜王家多次有不明身份的人敲门。27号上午群艾村村书记的胞弟尤子波(两劳人员)当着多人打王涛,还扬言要打死王涛,尤公开讲打王涛的理由是因王述光动员群众参与选举。

27号深夜,警察田敬军等多人开着警车到群艾村五、六等小组拍门打户,要老百姓交前不久在村里打锣游乡抗议政府的人。

6、漆良选,潜江中学教师。漆得到姚建成等22位选名联名推荐为市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后,10月23日下午,潜江市教育局局长杨家森、潜江中学校长邓家福及由有关方面通知的漆在潜政界、工商界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族人轮番做漆的“工作”,逼漆良选写退出竞选申明。

7、姚立法,从1987年起就开始连续竞选了六届潜江市人大代表的独立候选人。

今年9月,姚是武汉市独立候选人的支持者和法律顾问。

一个多月来,姚每天都有潜江市国保大队的便衣乘三辆小车(车牌是鄂N13403、鄂N12424、鄂N31041)和两辆摩托车24小时跟踪,同时姚上班时间内有潜江市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茂松、教育局副局长庞大权、实验小学副校长汪潜等近10人专职看守。教育局每天派一辆小车给看守班子专用。教育局所属的20个二级单位也轮流派人到实验小学参与看守。

便衣曾抢姚的相机,多位便衣曾与姚面对面讲狠。

10月23日,潜江市黑社会成员李某打电话“警告”姚立法,不要到姚所在选区——竹根滩高级中学去宣传和竞选。

10月25日,潜江市人事局、教育局、实验小学三家的多位局长、科长、校长等七人,警告姚立法,小心被开除工作。

结 语

从潜江市的选举工作开始以来,知道潜江选举内幕的人都在为我们47位独立候选人担心。我们47位独立候选人的处境十分险恶。

姚立法、漆良选、王金安、尤碧清、王述光等人所处选区加强门卫、增设流动哨、动用黑势力、出动警察、召开各种误导选民的会议等,目的十分明确——确保有关组织认可的候选人当选。

我们要问尊敬的四位国家领导人,凭什么我们不能有和有关组织认可的候选人平等接受选民选举的权利?

中共十六大报告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是能做到就好了。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人民(包括7000万中共党员)没有基本的民主权利,这个国家是没有生命力的。

我们再次疾呼——救救中国选民的选举权!

姚立法 冯 玲 庞立端 王金安 匡代喜 李大红

王述光 王植福 周从华 张家立 关玉叶 彭孝新

陈德元 熊小波 卢进武 王书林

200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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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姚立法等人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

十二、姚立法等人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

尊敬的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先生:

你们好!

全面推进四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虽然是你们四位等中央领导人的一贯主张,但政治体制改革成了其他三项体制改革的拦路虎,早已是全社会的共识。

政治体制改革关键点是兑现国家法律赋予人民间接选举和罢免“一府两院”官员的权利。

可是,在湖北省刚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件——选举委员会领导非法选举和政府打压竞选人士,比已故蒋介石先生1949年前治下的假民主毫不逊色。

一、竞选人大代表人士被国保、公安等机关人员跟踪、威胁

1. 吕邦列。吕是在职的湖北省枝江市(县级)人大代表,三十多岁的农民。他早就做准备,今年继续竞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可是8月份以来,地方政府雇请多人,整天跟踪他,他多次受到警察等人的威胁和殴打。

2. 孙不二。武汉市江汉区人,一位二十几岁的青年。他公开竞选江汉区人大代表,他发给选民的宣传品,被有关人员收走,他被多位不明身份的人跟踪,他在关键的争取成为初步候选人的前一天(9月12日)夜晚,被不明身份的人打得头破血流住进医院。

3. 汪定亮。律师、农工党员、在职区级政协委员、信仰佛教。汪公开竞选武汉市武昌区人大代表,9月17日他向选区选民送上竞选承诺书后,被警察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谈话”。19号选举日,汪的选民证失落,汪被警察拦住,不准进选举会场投票。

4. 鄢裕祥,回族人。鄢公开竞选武昌区人大代表并于9月17号向选区内选民散发竞选材料后不到3个小时,就被乘两辆警车的七位警察到鄢家把人带走,警方的理由是“破坏选举”。鄢被非法拘禁近10个小时。18号、19号,鄢又被武汉市国安、武昌区国保和公安“谈话”。鄢所在选区的一位企业家因公开支持鄢竞选,也被公安非法拘禁6小时。

5. 肖水祥,是一位多年来一直义务为弱势群体代打官司的维权人士。9月17号肖及其坚定的支持者多人,向肖所在选区选民送上三千多份竞选宣传品。18号上午和下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公安分局多位警察找肖水祥“谈话”。因被公安“谈话”,肖家有选举权的三人在18、19号两天有机会投票而都放弃了权利。

6. 汪国强,二级警督,公务员,中共党员。9月20号下午,汪及其拥护者多人,向汪所在选区选民派送汪的竞选宣传品,汪被警方以涉嫌破坏选举拘禁7小时,汪的部分宣传品被警方扣押,汪的拥护者多人被警方传唤。21号下午有人到汪家要求其投票,被汪拒绝。22号是汪所在选区的法定选举日,汪找选举工作人员询问选举中心会场在哪里,没人告诉他。一群抱着票箱的人要汪把票投了算了,汪再三要求到会场去,但没人告诉汪会场的地址,最后才答应要汪租的士跟他们的车去。

抱着票箱的人领着汪的车转了一圈又返回原处,汪便向市、区两级选举机关反映其见到的不正常情况,没人把这当一回事。汪又向110报警,警方到现场后,并没有现场了解情况,保护汪的投票权,而是把汪请到派出所。该派出所所长是汪所在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汪的竞选对其有冲击。在派出所内,汪被派出所所长等四人打伤。

7. 姚立法。湖北省潜江市选举工作会议是9月21号召开的,潜江市的选举日在11月8号。22号,姚所在单位潜江市实验小学正、副校长三人,特地与姚谈话,要求姚上班时间不能离开学校半步,如有事,由学校专车专人陪同。26、27号,有多人发现公安、国安在白天和夜晚跟踪姚立法。从28号下午开始,由潜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潜江市教育局副局长、潜江市实验小学副校长等十多人组成的班子,守住实验小学的南北两个大门,姚在校内走动,有被安排的本校体育教师等人专职形影不离姚。姚一出学校大门,就有国保的多人开着摩托、小车跟踪。

教育局一位看守姚的副局长当着多位看守人员说过多次,我们只有请人把你打得住院,才可避免你去搞地下活动,我们才可完成任务。

8. 胡兴、李山善。他俩是湖北省广水市益众高中三年级学生,广水市的选举日是10月25号。胡、李和姚立法三人约定,10月1号在潜江见面,交流竞选的方式方法。姚觉得其被人看得太紧,于9月30号下午3点在有关人员的帮助下逃脱国保的跟踪,前往武汉。

李山善9月30日给姚立法的亲笔信说:“学校千方百计阻拦(我竞选),先是班主任的阻拦,然后是年级主任的阻拦,然后是学校主任的阻拦,最后是学校校长的阻拦。”

胡兴与姚立法10月1号中午在汉口火车站见面后不到两小时,胡兴家里出现“很多警察”。胡兴回家后给姚立法的信中说,警察在电话中对我说:“你犯没犯法不是你说了算”,“你不要乱跑,不要随便见什么人。”警察还问胡兴,另外两位要竞选的学生叫什么名字,不要再搞竞选了。胡反问为什么不能,警察说是上面公安局说的。

胡兴给姚的信中说,警察到他家时,他的妈妈“吓得话都说不清楚。”警察对胡母说,“竞选人大代表是违法的,竞选跟法轮功差不多……”

二、竞选人大代表人士开会被公安、政府工作人员冲散

1. 2006年7月26号,武汉市、仙桃市、潜江市的姚立法、鄢烈汉、孙不二等六人,在仙桃市见面,交流如何依法参与人大代表的竞选时,被仙桃市警方以“非法聚会”带走,六人各自被警方非法拘禁6至24小时不等。在中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非法聚会”这一罪名。

2. 2006年9月28日中午,潜江市的姚立法、严清金等三十多人在周矶办事处一酒店开会,商量不要以围堵政府大门、拦截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和进省城京城上访维权,而应以依法争当人大代表这种高级维权方式维权时,被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团团围住,致使会议无法正常开下去。

三、选民小组组长99%以上都是非法产生的

武汉市的十三个行政区、潜江市、广水市等地刚结束和正在进行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根据《湖北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细则》(以下简称选举细则)第8条,本该“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而实际

情况是99%的选区都没有依法“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中国的选举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如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乡镇街道厂矿选举工作指导组的组成人员、选区选举工作组的组成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都是委任的,唯独选民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应由选民推选产生,然而却又不能做到,也可以不做到。

四、选民推荐候选人和选民被推荐为候选人的权利被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

1. 孙不二。9月8号至9月13号,是孙所在选区选民推荐初步候选人的日子。有选民要联名推荐孙为初步候选人,孙同时也自荐争取选民联名推荐他为初步候选人。可是,不管是主动推荐孙的选民,还是孙自己,想尽了一切办法,都没有能在选区选举工作组那里得到“代表候选人提名表”。凡竞选者自己或者其支持者得不到此表,谁都不可能成为初步候选人。

2. 池海平、曹超逸、徐海。池海平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副教授,曹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大二学生,徐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大三学生。

他们三人各自都得到了数百人上千人(选民)的联名推荐,可是,武汉市洪山区选举委员会公然把《选举细则》第27条规定的“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和增减”不当回事。池等三人没有被洪山区选举委员会在其所在选区内张榜公布为初步代表候选人。

3. 王金祥。王是武汉市东西湖区的一名竞选者,王被梁天光等二十一位选民联名推荐为初步候选人后,选区选举工作组有关人员“劝”林晓清等人撤回推荐,至推荐王的人数达不到推荐初步候选人的有效法定人数为止,从而使王不能成为初步候选人。

4. 汪定亮、范建明、鄢裕祥、肖水祥、王金祥、汪国强等人为了得到“代表候选人提名表”,费尽了周折才弄到。

五、选民参与对初步候选人的讨论协商权被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

《选举细则》第30条规定:“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武汉市江岸等13个行政区的近两千个选区,99%的选区没有依法组织选民在选民小组会上“讨论、协商”“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

本是选举主体的选民被排斥在选举活动之外。

选民参与选举关键环节的权利落空。

六、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1. 汪定亮和鄢裕祥各自所在的选区的应选名额都是两人,两个选区公布的初步候选人都是四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副主任的权威解释:“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没有超过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汪定亮和鄢裕祥等人当然的应被选举委员会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然而,武昌区选举委员会我行我素,非法决定汪定亮、鄢裕祥不能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汪、鄢等人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找到相关领导投诉也没用。

2. 范建明所在的选区应选名额是一人,初步候选人有三人。洪山区选举委员会决定,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一决定在武汉市仅此一家。

预选方式的公正性要强于用征求选民意见或者采用选民举手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但洪山区选举委员会组织的预选,是非法进行的。

9月19日下午,洪山区和平街余家头等社区居委会向选民各家各户发通知:“接洪山区和平街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定于本月20号下午3点至晚上9点对和平街第三选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望各选民接通知后,在家中等候凭选民证参加流动票箱投票选举,确定本月26日正式选举的区人大代表候选人。”

问题是:① 用流动票箱在夜晚到各家各户投票预选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公正性在哪里?

② 不是选民推选产生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监票员、计票员组织进行投票的合法性在哪里?

3. 武汉市除范建明、汪定亮、鄢裕祥所在的选区之外的所有“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最高差额比例”的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程序,都是违法进行的。

因为这些上千个的选区都没有做到:“由选举委员会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进一步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而是由少数人极少数人钦定的。

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就是非法产生的。该校教职员工、家属、离退休人员和学生选民都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选民小组会议,《选举细则》第30条所说的:“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由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一所较著名的政法大学的选举实践中成了一纸空文。

七、选举委员会非法决定选举日

1. 洪山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决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选区的选举日。

洪山区各选区的法定选举日是9月26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选区的选举日却是9月19日,提前了七天。

2. 洪山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决定洪山区和平街机关选区在9月22日进行投票。比法定的全区选举日提前了四天。

八、投票选举的方式和方法是违法的

武汉市的选举是违法的,可与2003年潜江市的非法选举媲美。

除去和潜江市相同的违法选举方式方法外,武汉市最典型的非法有两点:一是前面列举的公安、国安传唤竞选者和其支持者;二是选举日的前一天,就开始用流动票箱连夜到各家各户去投票。

汪定亮、鄢裕祥、范建明、汪国强、肖水祥等独立候选人所在选区,都是提前一天开始投票,而且是连夜用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进行。我们知道的其他不少选区也是提前一天连夜用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投票。

神圣的选举被搞到荒唐得无以复加的地步!

如9月24日,洪山区和平街余家头社区居委会张贴的公告称:“根据洪山区人大代表选举领导工作组规定,和平街第三选区人大代表选举在本月26号上午10时,在东兴洲村中心会场举行,为了便于唱票工作顺利进行,经第三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余家头社区居委会的选民从本月25日下午3点至晚上8点以流动票箱形式进行投票选举,希望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家等候凭选民证参加。特此公告”

九、结 语

真不知在非洲有些国家的选举,也不知在萨达姆执掌伊拉克大权时的选举,有没有像武汉市、潜江市组织的违法选举疯狂。

由非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一府两院”,是非法的,不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合法性。

靠学习什么“三个代表”要非法产生的“一府两院”的官员不腐败,是欺人之谈。

腐败的“一府两院”的官员们不仅仅只害了百姓、害了国家、害了民族,同时也害了不能自拔、身在江湖的陈良宇们。

所有的陈良宇们从娘肚子里出生时,都是好东西,而非性本恶的坏东西。

尊敬的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等国家领导人:

救救中国选民的选举权吧,救救中国吧!

盼中国选民早日有可操作和可司法救济的选举权!

姚立法 范建明 汪定亮 吕邦列

王金祥 汪国强 鄢裕祥

200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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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姚立法等3800多人联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大规模违法问题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申诉书”

十一、姚立法等3800多人联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大规模违法问题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申诉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市人大代表、各乡镇第七届人大代表和选民。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今年11月28日潜江市第五届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有95%以上的选区在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产生、选民登记、对初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讨论、代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直到投票选举等各项选举程序上,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违反了《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场严重违反选举法、明显有失公正与透明的“选举”,应当被依法宣布无效。

民主选举是衡量现代社会政治民主程度的一项硬指标,不依法、不公正、不透明的选举,将严重危害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危害执政党的形象,是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严重亵渎。潜江人大代表选举中所暴露出来的大量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多家媒体、法律专家和选举问题专家的极大关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提出申诉,要求就这一事件进行特定调查并做出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请求贵委员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组织成立对于潜江市人大换届选举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大规模的违法情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潜江市2003年选举存在以下不正常情况(尚不完全不具体):

1、划分选区中存在的问题

《选举法》第24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选举县级人民代表,“乡、村民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市区和城镇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上述有关选举的法律和法规确定的是以居住状况为主,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为辅的选区划分原则和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的原则。

此次换届选举中,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却把居住在潜江市城区中心地调处(油田单位)的100多户选民划归到相距23公里外的广南选区;把市城区中心的林业局和相距38公里外的蚌湖林场划为一个选区;把市城区中心的水产局和相距37公里外的龙湾渔场、张义咀渔场划为一个选区(水产局至龙湾37公里;龙湾至张义咀35公里;张义咀至水产局32公里);把离城区10几公里的工农村(农业人口数1309人)和原国家二级企业湖北除尘设备厂(厂区、职工住宅区全在市城区中心)划为一个选区;把相距20公里的竹根滩中学和市二职高以及特校划在一个选区;把相距10公里的(老新和徐李)两个集镇混合后划分为三个选区。

从以上所述和下列6例选区划分的情况中不难看出,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划分选区时,严重违背了《选举法》第24条和《实施细则》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其划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使依法当选呼声很高的人选不上。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嘲弄与破坏。

附:潜江市第五届人大换届选举选区划分情况表(部分)

单 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万) 应选代表名额(人) 说 明
江汉油田 向阳选区 2.7 3 14个单位
浩口镇 三才选区 1.37 2 7个村
渔洋镇 苏湖选区 1.75 3 11个村
三桥选区 1.45 3 10个村
熊口镇 第五选区 1.42 3 11个村
老新镇 徐场选区 1.29 3 9个村

2、代表名额分配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12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选举法》第25条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潜江市总人口数101万,应选代表324人,实际分配代表名额320人,平均3156人分配一名代表。

以下列举的13例应选代表名额分配情况,明显与《选举法》第12条和第25条的规定相悖。

附:潜江市第五届人大换届选举代表名额分配情况表(部分)

单 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 应选代表数 说 明
江汉油田 坪北经理部选区 635 1 每635人1名代表
周矶选区 11130 1 每11130人1名代表
渔洋镇 机关综合选区 760 3 每253人1名代表
苏湖选区 17500 3 每5833人1名代表
熊口镇 第一选区 1941 3 每647人1名代表
第五选区 14211 3 每4737人1名代表
经贸口 粮食选区 2624 1 每2624人1名代表

粮食局等单位

综合选区 2183 3 每728人1名代表

供电局等单位

政法口 政法口选区 1100 3 每367人1名代表

公检法司

党群口 党群口选区 520(登记选民数) 3 每173人1名代表

市委办等单位

综合口 教育选区 4500 2 每2250人1名代表

教育局等单位

农业口 综合选区 734 2 每367人1名代表

气象局等单位

农业选区 4077 1 每4077人1名代表

农业局等单位

3、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以在选民所在地登记。”

然而,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关于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的意见》却规定:“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该规定明显剥夺了近1000名家在新疆、上海、广东、广西和家在潜江市乡村等地的学生选民(即人户分离选民)在所处选区登记和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选择权。

不可思议的是,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的意见》同时规定,除在校生中学生选民外的其他25种形式的人户分离的选民,不仅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而且可以不按《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应在选民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取得选民资格证明”,而“由市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原户口所在地乡级以上选举委员会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见潜选办发[2003]1号)

对选民资格的登记作出如此自相矛盾的规定,以至不惜剥夺在校学生的选民资格,这充分表露出潜江市选举组织机构的某种阴暗意图,是明显的违宪和违反选举法的行为。

4、违法指定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问题

《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潜江市此次换届选举中,151个选区内的8642位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有99.9%全是指定和内定的。

《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关于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产生,是按《实施细则》第7条的原文照转抄录。该《实施方案》并未对“推选”作出具体的操作的规定,即没有人知道“推选”该怎样进行。这使得潜江换届选举中“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的法规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出现了如此众多违法指定、内定选民小组长及副组长的问题。

5、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问题

《选举法》第29条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10月编的《选举工作资料》规定:“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采取书面方式。推荐者必须填写选举委员会印制的《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因为有以上规定,不少选民因要不到登记表而无法行使推荐权。选民小组长们众口一词:若男性选民要登记表,他们说,我们选区分配的名额是女的;若非中共党员要登记表,他们则说,我们选区分配的名额是中共党员;若乡人大代表要表,他们则又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不交叉……。

6、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的程序及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的问题

《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潜江市151个选区4321个选民小组,没有一个选区的选民被召集到选民小组会议上“反复酝酿、讨论、协商”过。

潜江市的471名正式代表候选人,99%以上的不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第六条,“问: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最后采取什么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答: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规定确定的。

7、委托投票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从云10月10日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有文件)中讲:“委托投票应符合四个条件,即委托人必须是与被委托人是同一选区选民,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委托投票要登记造册经选举委员会同意。”这个讲话中没有讲委托人必须是“在选举期间外出”和“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事实上,潜江市11.8633万(占登记选民数的19.68%)委托投票选民中不少人并未“在选举期间外出”,99.9%以上没有“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8、流动票箱问题

《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因故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的选民,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11月28日,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统计的到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数是7.0046万,占登记选民数的11.62%。大量的选票投入流动票箱本身就存在问题,而投这7万多张选票的选民是否事先登记和因何故不能到会到站,是经不住检查和追究的。

9、选举投票过程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34条规定:“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组主持”。

《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选举工作组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选民要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

潜江市一些选区被划分成若干个投票站,一个投票站又安放若干投票箱,并指定选民必须把票投到划定的票箱。投票站实际上由各指定的选民小组正、副组长主持选举。有的同一选区的投票站在一个不到500平方米院内就设有两个,各自在20几人和40几人的状态下进行。

选民证上没填选民姓名和不凭选民证发给选票的事很普遍。发出的选票给了谁,事后无法核查。

潜江市不少选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选举日到会参加选举的选民相当少,或者虽到会而没有投票就成趸的人走掉。一人填几十张上百张票的比比皆是;有的到会选民太少,就来个上门一家一户投票;有的选区出钱把宾馆、饭店和临时租住户的男男女女非登记选民请到会场凑数。

庄重、严肃、热烈而神圣的选举,就这样成了有关组织者和操作者 “随心所欲”的事情。

10、另行选举的问题

《选举法》第41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11月28日,潜江市151个选区中有10个选区出现选举缺额。当天有7个选区进行了另行选举,而3个选区至今不进行另行选举。这3个选区中(缺额4名代表)有两个选区若另行选举时新的正式候选人(即在第一轮投票中,在另选他人栏得票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一人以上者)恰恰是自荐竞选者。

11、选举组织机构的公正、独立问题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17人中,有13人是正式侯选人;市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在电视上、报纸上解释《选举法》第52条时,掺入“私货”;有的选区的投票站不现场唱票;有的选区的投票站把若干个票箱分别唱票;有关组织指定选民到贴有各自姓名的座位就坐、不得自己选择座位,并安插带长字号的人“散坐”在选民中监视选民填票;有的选区不是由选民投票,而是由有关人员向选民收票;有关组织在中共党员会、中层以上干部会和选民大会上强调选某人而不选某人;有的选区不准唱非本选区选民在另选他人栏的得票;有关组织对选民发物、发钱和请吃;有些单位加强“门卫”,并公告:“目前正处防非时期,来访人员谢绝入内” ;不少没有参加投票的选民的票被人代填;有关组织派人到选民家中做“工作”,强调其选谁不选谁;有的选区没开始投票,票箱内就有了“提前”投进去的票;在选举会场,会议组织者指示选民选谁不选谁。根据中央和湖北省委的关于人大换届选举指示精神,非党代表应占35%,而实际上只占10.1%;知识分子代表应占20%,而实际上只占8.9%;连任的代表要有适当比重,而实际上只占22.5%。还有,相当多的选民不知道10月21日至11月28日在潜江进行了市人大换届选举,等等,难以说尽。

这些问题当中,有的是选举委员会成员回避的问题,有的涉及到贿选嫌疑问题,有的涉及到对选民的威胁问题,有的涉及到制造假票问题等。很明显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操作是极不规范的,也是违法的。

12、有关方面对潜江市违法违规选举的态度

《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10月28日,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姚立法致信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指出潜选办发[2003]1号文件规定的“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违法。

10月31日,姚立法赴省人大代工委,反映潜江对学生选民作出的决定违法。

11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彭富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处提出“关于潜江市不要硬性规定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建议。”

11月7日,姚立法挂号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代表处,指出潜江的规定,“于情于理于法说不过去,在全国没有先例。”

11月9日,南浦中学王黎明等56位同学联名致信潜江市选举委员会,要求得到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权利。

11月15日,姚立法等10多位人大代表挂号致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永良并用特快传递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潜江的问题。

11月19日,姚立法书面向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11月21日,姚立法书面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11月26日,姚立法致电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

直至今日,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对姚立法等人的申诉,没有作出任何书面的答复及处理决定。

直至今日,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姚立法的起诉也没有作出任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另,姚立法11月21日向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指出市教育选区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没有教育局直属的泰利公司职工,应补登。市选举委员会不仅不补登,而且在28日不发给到选举会场选民的选票,公然直裸裸地违法。

上述大量事实,充分说明潜江市的第五届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是被某些人违法操纵的选举,存在着大量的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引起了潜江市内乃至市外各界人士的不满和关注。许多人都认为,必须要对上述的违法选举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如果属实,这次选举必须推倒重来,还潜江人民一个公道。

潜江市选举的过程中存在上述诸多不正常状况,还应当引起我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此次潜江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出现了41名自荐竞选的代表候选人,远远超出今年5月在深圳和11月在北京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自荐竞选代表候选人的数量。这些人中包括了市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老师、法律工作者、工人和农民等,许多还是中共党员。这是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出现的极其重要的事情。这不但证明我们潜江的选民有着很强的民主意识,也证明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建设给潜江带来了一个宽松和谐的政治环境,理应被看作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重大推进。但是,自荐竞选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数量远远多于深圳和北京的潜江,却是以41名自荐竞选代表候选人全部“落选”而告终,这不能说与潜江违法选举没有关系。正是这次潜江大量故意的违法操纵选举的行为,扼杀了在湖北潜江出现的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萌发的民主幼苗,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遗憾和深思。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其他各项政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不坚持依法、透明、公正的人民代表选举,将使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失去政治基础。如果人民代表的选举都不依法、不公正、不透明地进行,建设政治文明又从何谈起?人民当家作主又有何保障?吴邦国委员长在2003年3月1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曾经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发表讲话指出,“立法和监督应当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立法是为了做到有法可依,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义务、有责任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我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有责任和义务对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进行监督,只有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特别是实行直接选举的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能够依法、公正、透明地进行,才能保证各级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不同。

为此,我们请求贵委员会对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一系列违法行为予以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给选民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相信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处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对潜江的违法选举坐视不管。

此致

最崇高的敬礼!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3800多人签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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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独立候选人姚少凡简介

十、独立候选人姚少凡简介

姚少凡,重庆市奉节人,195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教师职业。

2003年2月中旬,姚少凡自荐参选县人大代表的信,送到了县直机关第八选区的600多名选民的手中。

第八选区的应选名额是一人。选民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共有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姓名印上选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只能有两人。

选举委员会决定,用预选的办法从三人中确定两人。

3月2日,预选前半小时,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召开由教研组长和班主任参加的紧急会议,要求对教职工选民和学生选民做工作,力保两名干部成为正式候选人。

预选分组填写选票,汇总后由工作人员统计,其票数也不公开,结果姚少凡名落孙山。

3月3日,姚少凡拨通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电话,得到的答复是第八选区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姚少凡继续深入选民中间,阐明自己的观点,接受选民的询问。

3月8日,姚少凡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得票443张,高票当选。官方确定的候选人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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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独立候选人吕邦列简介

九、独立候选人吕邦列简介

吕邦列,湖北省枝江市人,1971年出生,高中肄业,农民。

2001年,他到北京上访,控告地方政府苛捐杂税奇重,农民生存艰难。同时,控告地方政府克扣国家补偿给1998年洪水淹没了房屋的240多户农民的专项资金50多万元。

2002年12月,他和一班农民竞选村官,因地方政府非法操纵选举,竞选失败,随之进京上访讨说法。

2003年11月,他竞选枝江市(县级)人大代表,在选举日,他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得票4600多张,依法当选。枝江市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的四位候选人,全部落选。在当地似政治地震,人民为之欢呼雀跃。

2004年4月,他所在村补选村主任,他竞选成功。

2005年8月前后,他和其他一群职业维权人士一起,帮助广州市番禺区原余窝头镇太石村农民维权,其间发生的冲突,引起多家国际媒体的高度关注。

2006年11月,他竞选连任枝江市人大代表,遭到当地政府的非法跟踪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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